
鄙人是江西籍,在永州打拼。擁有一臺4.2米平板貨車,長期在永州各縣拉貨賺點錢。2020.05.13早8點,在東安環城路被交警隊長蔣三*攔下。被要求過磅并處罰金1000元,扣6分。貨車是超載的,對于處罰本人也不爭議。只感處罰過重,這個月嚴打,已領受幾張罰單。吾已向其說明分數不夠,分數扣滿無異于斷人生計,依然重罰。我知道大部分人都會說你違法了,處罰你理所應當。但是你可以去大街上看看哪有幾臺貨車能做到不超限超載的。可以說你拉貨的按行駛證上的重量都是超的,幾乎沒人叫你拉。都是普通人為了生活,普通人沒有什么要求只求生存。 且不論罰款扣分,處罰單必須到當地交,且當天無法交,必須再跑幾趟,交還有補考,普通人又有多少時間金錢。其他同志或體恤民情從輕處理,但這位蔣隊好話說盡無動于鐘。作為客居永州的人深感難以接受,也許只有回江西。
2020年5月13日8時45分,姜新*駕駛車牌號為湘MEX610的輕型普通貨車在207國道3280公里處被我大隊機動中隊查獲,經對該車進行過磅稱重,總質量為8230kg,該車核定總質量為4495kg,核定載質量為1800kg,實載質量5535kg,已經超出核定載質量100%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48條第1款“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,嚴禁超載;載物的長、寬、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,不得遺灑、飄散載運物。”以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54條第1款“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,裝載長度、寬度不得超過車廂。”之規定,我大隊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2條第2款“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,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;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,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。”對其開具了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通知書》,作出了罰款1000元、計6分的處罰。
近年來,隨著城市建設進程加快,經濟建設日新月異,建設工地突飛猛進,建筑渣土及各類工地材料運輸需求、運量不斷增長。相當一部分工程運輸車存在超限、超載、野蠻駕駛等諸多違法行為,頻頻引發道路交通事故,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,嚴重損害了人民生命財產安全。
為此,全市正在開展工程運輸車交通違法行為集中整治,對所有工程運輸車交通違法行為都是依法頂格處罰。
東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
2020年5月1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