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屬蔣某某等人認為,物業公司、房地產公司未盡到法定義務,應承擔該事故相應的賠償責任,遂起訴至法院。秦某某作為成年人,有足夠的安全認知和自我保護能力,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,但未注意自身安全,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,應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。該涉案小區樓房已銷售交付業主使用,并辦理了不動產登記手續,而事發窗戶系過道窗戶,安裝了窗戶限位裝置,僅可半開,房地產公司對秦某某的墜樓不存在過錯,與秦某某死亡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,房地產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。綜上,法院依法判決物業公司賠償蔣某某等人各項經濟損失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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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2024-12-24 15:57:13